台灣採行以先申請先註冊原則的商標保護制度。如您欲就您的商品或服務在台獲得排他的商標保護,則您應在台辦理商標登記。本所已為此建立簡易快捷的處理機制,且可在收到必要申請文件以及費用後24小時內完成申請。
如果您在台灣沒有居所或營業場所,則必須指定在台有居所的代理人 (商標法第六條)。
四到六個月。
有效期間十年,如需延展,應於期滿前六個月提出申請;否則須支付額外申請費用。延展效力可涵蓋所有(或部分)產品/服務。
在中華民國註冊的商標僅在台灣受保護。
如果您的商標是符號和文字的組合,那麼如果獲得批准,則將獲得商標確切組合的專有權。如果希望單獨使用其元素,則必須分別申請僅包含其組成部分的商標。
截至撰寫本文時,台灣尚未加入任何國際商標條約。
當申請涉及多個申請人時,商標申請人可以共同提供指定代理人的一份授權書。他們還可以選擇在指定同一代理人時提供單獨的授權書。
提供的所有其他文件都應翻譯成中文(授權書,優先權文件,公司成立證書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