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-05-03
為抑制短期不當炒作房屋土地(下稱房地),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,立法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三讀通過《所得稅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(下稱新法),同法第126條明定110年7月1日施行。針對個人及營利事業(包含法人、非法人團體)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或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交易,其租稅客體、稅率以及課稅基礎進行修正。新法對於我國境內外之個人、營利事業影響為何?簡要說明如下。
1年以內者,課徵45%稅率、
2年以內者,課徵35%稅率、
超過2年未逾10年者,課徵20%稅率、
超過10年者,課徵15%稅率。
新法修正為:
2年以內者,課徵45%稅率、
超過2年未逾5年者,課徵35%稅率、
超過5年未逾10年者,課徵20%稅率、
超過10年者,課徵15%稅率。
1年以內者,課徵45%稅率、
超過1年者,課徵35%稅率。
新法修正為:
2年以內者,課徵45%稅率、
超過2年者,課徵35%稅率。
2年以內者,課徵45%稅率、
超過2年未逾5年者,課徵35%稅率、
超過5年者,課徵20%稅率、
持有5年以內,因非自願性因素(詳如後述)之交易,課徵20%稅率。
1年以內者,課徵45%稅率、
超過1年者,課徵35%稅率。
新法第24條之5第2項修正為:
2年以內者,課徵45%稅率、
超過2年者,課徵35%稅率。
【事例一】
我國人X以1000萬購買A土地,並以A土地作價1,000萬,出資設立我國Y公司(非公開發行)並持有100%股份。雖然Y公司總資產價值100%為A土地,現行法下X將Y公司全部股份以2,000萬出賣予Z公司,不該當土地交易所得,僅有所得基本稅額計算之問題。然而,新法施行後,X出賣Y公司予Z公司之所得2,000萬元,視為X個人之土地交易所得,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,並將房地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。
我國人X於108年5月以3,000萬購得A土地(當期之移轉現值亦為3,000萬),110年8月以6,500萬出賣A土地予Y時,當年度公告A土地之現值為4,000萬元。因此,出賣人因本次土地交易之收入為6,500萬元,成本與費用合計3,000萬元,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,000萬(4,000-3,000=1,000)。
現行法下:計算此次交易所得之稅基為:6,500-3,000=3,500萬元;
應繳納之所得稅為:3,500*20%=700萬元。
新法施行後:稅基則變為:6500-3,000-(4,000-3,000)=2,500萬元;
應繳納之所得稅為:2,500*35%=875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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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《金典法律事務所》提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