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-01-06
如果NDA中規定雙方同時為揭露方和接受方,則此NDA為雙向NDA。但如果只有一方是揭露方,而他方為接受方時,則其為單向 NDA。
接受方主要義務有二:(a) 除非揭露方同意,否則接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揭露機密資訊 (b) 只能以NDA所載的使用目的使用機密資訊。
但有時NDA會使用「機密資訊」,有時使用「專有資訊」,來定義接受方應予保密的資訊,甚至交互使用,以致產生混淆。但兩者係屬不同的法律概念,應予區分。「 機密資訊」是指揭露方要求保密的資訊, 除了揭露方的資訊外,也可能包含第三人的資訊。但「專有資訊」就比較明確,而且幾乎就是營業秘密的同義詞,故其不但係屬於機密,具有商業價值,而且揭露方業已以合理方式加以保護。
除非另有明確定義,揭露方並不一定係「機密資訊」的所有權人。但「專有資訊」則宣告揭露方係所有權人,具有物權效力。但在「機密資訊」情況下,則僅為債權效力。
因此,違反保密協定的後果的主要區別在於,如果接收方違反NDA的使用規定,為了其他目的使用「機密資訊」,構成違約的責任。但如果NDA載明揭露的資訊係屬「專有資訊」,則除了違約責任外,可能還有其他因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的法律責任。故兩者主要的差別在於違反NDA使用目的規定的法律效果,不可輕忽。
「接收方可以使用和揭露「殘存」資訊,所謂「殘存」資訊,是指非經過幫助,而保存於接觸人員記憶中非實體 (non-tangible) 的想法、觀念或技術,但以非故意者為限。」
所以,所謂殘存,是指大腦的殘存記憶。殘存條款的關鍵在於:如果機密資訊是 (a) 非實體的,(b) 並且接收方並非有意記憶,則接收方的揭露或使用該機密資訊的行為,不構成違約。
如果這個論點被法院接受,其核心論點是,如果任何人作為接收方,只要非故意記憶,其揭露或使用口頭的機密資訊行為,受法律保護。但是法院是否會另外加上其他免責條件,如接受方較高的注意義務,則有待觀察。
重點是,這對於接受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免責保護,特別在單向NDA的情形。因為在此情況,接受方通常都是資訊上的弱者,需要揭露方提供機密資訊,供其依NDA所載的使用目的,使用該資訊。但在實務上,口頭的機密資訊極難控管,所以不當使用或揭露的確可能發生,從而造成接受方違約,因此,殘存條款的確提供接受方若干保護。
因此,揭露方須特別注意口頭的機密資訊的揭露程序,必須於揭露後立即以書面確認,否則在將來可能的訴訟中,會處於被動地位。另外,在單向NDA的情況,殘存條款對揭露方沒有實益,不應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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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《金典法律事務所》提供